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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高迅发展的时代,交通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之一,但同时,因为交通工具操作或使用不当,酿成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往往触目惊心。秦联所小编之前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构成条件、类型进行了简单介绍,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了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处理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权限
1、管辖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管辖,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现役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至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3、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4、上路行驶的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发放和审验等部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管理职权。但对其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5、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二、管辖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为:
1、地域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起始点”应该是相互接触的地点。
2、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移送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确;
第二、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立案调查并且自己没有管辖权;
第三、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案有管辖权。
4、管辖权转移
(1)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一般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外来压力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身条件、水平有限难以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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