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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日子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可谓是风起云涌,各地相继颁布限贷限购政策,政策的颁布往往是从宏观大局出发而设立的,也就不可避免的让少数购房者措手不及。或许购房者前一天还在畅想着自己精心计划多年的购房梦,然而第二天自己就已经失去了购房资格,这其中自然就会牵涉到一些法律纠纷,这些由于房产新政而出现的法律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面案例。
网友咨询:
我与卖方于今年9月初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卖家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房产,但是福州房产新政出来以后,我落入差别信贷政策的限制条件,贷款无法按原计划数额获批,需要多支付20万元作为首付款差额。
我们原本是精打细算买房的,已经无法再凑出20万元,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否会构成违约?我有权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律师解答:
非法律人士,签合同普遍不爱看合同条款。
但是,具体合同条款怎么约定,决定了你们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也决定了在政府限购限贷政策下,你因需增加支付首付款,却无力支付,是否会构成违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若合同条款中有“如贷款无法办理或未能足额获批,则由你方在具体期限内支付购房余款”的类似约定, 则易被法律认定: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银行放贷金额可能不足,房产新政并非你们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
则房产新政导致你方首付款增加无力承担,并不能成为你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你很可能需承担违约风险,并需继续履行。
如果你们之间未对贷款不能及不足情形下如何处理作约定。
法律上,结合查明的事实,可能认为,你们作 为普通大众,在签订合同前,对国家可能出台限购限贷政策风险,签订合同时确实无法预知的。你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将无法达到。双方又无法就差额房款的支付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是因政策调控的客观原因所造成,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故你作为购房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并支持合同可解除。卖方需负向你方返还预付款、定金等已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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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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